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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蓝学瑛与程勇亮、刘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学瑛,程勇亮,刘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998号申请执行人蓝学瑛,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程勇亮,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刘爽,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蓝学瑛与被执行人程勇亮、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程勇亮、刘爽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的财产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