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玉富与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富,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富,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杨路9号华侨沪江商城02幢316室。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玉富与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3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一、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XX路9号XX商城04幢302室房屋上的司法查封措施解除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任玉富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任玉富名下;二、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玉富违约金(按50元/日标准,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任玉富名下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0元。执行中,因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现已立案。上述事实,有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8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