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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连江与杨满、王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江,杨满,王娜,耿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976号原告王连江,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许文敏,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满,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娜,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第三人耿秀芳,女,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江诉被告杨满、王娜及第三人耿秀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妙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