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成都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益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343号原告:成都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二路2号1幢9号。法定代表人:曾玮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何自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1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文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嘉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9元、保全费1992元,由原告成都嘉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