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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4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居住在燕郊,工作在北京,在北京也多次办理暂住证,管辖地应当是三河或北京。该案诉求的标的房屋也在燕郊,需要调取的证据在三河市。结合被上诉人暂住信息、工作证据、房屋等信息,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移送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的标的系所住房屋共同还贷中属于上诉人的金额及婚后共同还贷属于上诉人的房屋增值部分。其双方争议的房屋座落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地中海风情汇福苑(纳丹堡)小区为其双方经常居住地。故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402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