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吴南富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111号吴南富:你因与杨克所、徐金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l57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没有邀约徐金春,原判认定你是组织者和最先与被害人发生厮打与事实不符,是被害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先动手殴打你的,被害人刘辉的陈述和证人伍思菊的证言与事实不符,要求重审本案,给你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因怀疑妻子李排明与胡某某关系暖昧,与李排明吵闹,李排明遂离家出走。2013年1月8日22时许,你得知李排明与胡某某在楚雄市罗家队一麻将室内,便邀约原审被告人徐金春一同去寻找,确定李排明、胡某某在麻将室后,你又打电话邀约原审被告人杨克所来帮忙,杨克所遂携带一把匕首来到现场。你进入麻将室寻找李排明时与王永生等人发生口角,并在麻将室门外发生肢体冲突,杨克所、徐金春见状上前参与厮打,期间杨克所持匕首刺伤王永生和刘辉,徐金春持木棒击打王永生、刘辉、周启华。致王永生死亡,周启华轻微伤。你和原审被告人杨克所、徐金春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匕首、木棒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前,你分别邀约杨克所、徐金春到达现场,并最先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杨克所持刀、徐金春持木棒捅刺、殴打他人,致王永生死亡,周启华、刘辉受伤。在共同犯罪中,你起组织作用,杨克所持刀捅刺致被害人死亡,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徐金春参与打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原判已依法对三原审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你申诉称,没有邀约徐金春,原判认定你是组织者和最先与被害人发生厮打与事实不符、是被害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先动手殴打你的,被害人刘辉的陈述和证人伍思菊的证言与事实不符的理由。经查,你的供述和多名证人证言相吻合,能够证实你系本案的组织者。对于被害人先动手的问题,原审已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量刑时对你三人酌情进行了处罚。被害人刘辉的陈述和证人伍思菊的证言,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案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综合本案所有的证据来考量,并非只凭被害人刘辉的陈述和证人伍思菊的证言来判断。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