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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复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萧金智与冯志坚、李雪霞其他案由2016执复18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霞,冯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复18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雪霞,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冯志坚,住广州市白云区。复议申请人李雪霞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粤0111执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粤0111执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中列明的申请执行人为“萧某”。2016年10月12日,执行法院作出(2016)粤0111执329号执行裁定,其中查明萧某于2016年4月19日死亡,被继承人萧某的配偶是戚某,被继承人萧某生育子女有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遂裁定:变更戚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2016)粤0111执329号案申请执行人萧某于2016年4月19日死亡,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中未予以查明,在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粤0111执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中仍将萧某列为申请执行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执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刘卓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翠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