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王坤、王晓冬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王坤,王晓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561号之一原告:李玉梅,女,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坤,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晓冬,女,45岁,住临清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1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王坤、王晓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查封了被告王晓冬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2016年10月20日,被告王坤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要求解除对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晓冬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