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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王坤、王晓冬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王坤,王晓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561号之一原告:李玉梅,女,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坤,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晓冬,女,45岁,住临清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1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王坤、王晓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查封了被告王晓冬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2016年10月20日,被告王坤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要求解除对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晓冬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