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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戴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53号罪犯戴婷,女,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吴刑一初字第0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244号、(2014)宁刑执字第60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戴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戴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戴婷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记奖,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