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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李某,黄某3,黄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60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某2,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某3,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某4,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某1与被告李某、黄某2、黄某4、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李某、黄某2、黄某4、黄某3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黄某2、黄某4、黄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606号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祉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