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潘钦均与河南冠南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钦均,河南冠南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838号原告潘钦均,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河南冠南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钦均诉被告河南冠南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详细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钦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