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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月妹与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妹,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6078号原告:陈月妹。委托代理人:王炳印。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竹。原告陈月妹与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绿洲公司给付竹丝款53500元;2.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942.5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2016年9月15日,此后按同样标准计算至款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月妹的委托代理人王炳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月妹与被告绿洲公司之间有竹丝买卖关系。2015年1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绿洲公司尚欠原告陈月妹货款53500元,被告绿洲公司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承诺该欠款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7000元,直至支付完毕,此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月妹与被告绿洲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绿洲公司向原告购买竹丝,尚欠货款53500元之事实清楚,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绿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承诺分期支付欠款,但未按约履行,且其承诺支付而未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故原告陈月妹诉请被告支付全部价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月妹货款53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5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赦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