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魁与华容县金秋紫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建国、谭辉山、付元林、张松柏、姜志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魁,华容县金秋紫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建国,谭辉山,付元林,张松柏,姜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李魁,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华容县金秋紫薯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北景港镇春垸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谭辉山,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付元林,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张松柏,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姜志明,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李魁与华容县金秋紫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建国、谭辉山、付元林、张松柏、姜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容县金秋紫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建国、谭辉山、付元林、张松柏、姜志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