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钟伟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伟强,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因本案于2016年7月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伟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钟伟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钟伟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钟伟强喝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由梅州市区三坑口环岛往赤岌岗方向行驶,当行至梅松路路段时,未看见洪某驾驶的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牌号为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而发生砸撞;造成钟伟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钟伟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伟强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m9/100ml,洪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m9/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伟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的陈述,被告人钟伟强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疾病诊断证明,视听资料,被告人钟伟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伟强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伟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钟伟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伟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睿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