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吕亮出售手机系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9300元的价格收购金色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3部、金色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部、金色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1部,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金色OPPO牌A53型16G内存手机1部、白色HTC牌desire820型16G内存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5部苹果牌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1400元,OPPO牌手机与HTC牌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90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其中5部苹果牌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田某某、岳某某、常某、李某某、沙某、穆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辩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同意,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圣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