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伟某、银某等与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某,银某,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12行初31号原告曾伟某。原告银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俊文,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政路46号。法定代表人秦文辉,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某、银某诉被告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中,2016年10月27日,原告曾伟某、银某以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伟某、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伟某、银某负担。审 判 长 蒙玲燕人民陪审员 孙红兵人民陪审员 唐良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连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