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5199号申请人: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0123004Q。法定代理人:廖小容,总���理。委托代理人:徐璜,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勇,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法定代表人:邵家彬,总经理。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8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房产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徽省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800万元范围内停止支付尚欠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赭山春秋”项目的工程款;二、查封申请人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即刘艳珍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楼*-****室,汪敏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楼*-****室及芜湖市狮子山庄*幢*-***室,童继松共有的位于芜湖市平安山庄*幢s*、s*(房地权芜镜湖区字第********号)、芜湖市平安山庄*幢s*、s**、s**(房地权芜镜湖区字第**********号)���芜湖市平安山庄*幢s**(房地权芜镜湖区字第***********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文可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