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齐某诉刘某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1057号原告:齐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灵石县段纯镇。被告:刘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原告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