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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齐某诉刘某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1057号原告:齐某,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灵石县段纯镇。被告:刘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原告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