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彦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81刑初67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彦辉,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彦辉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彦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铁力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原系被告人张彦辉父母所有,并于2014年3月27日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某。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张彦辉用事先伪造的该处房屋购房收据,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彦辉支付房屋价款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张彦辉于2016年6月19日在天津市静海县火车站被天津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彦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铁力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据、二手房买卖合同书、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辨认笔录及���片,证人尹某某等5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彦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彦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彦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彦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彦辉的违法所得4500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铁军代理审判员 杨 峰人民陪审员 郭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