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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董恒叶与吴江区盛泽镇祥顺服饰加工厂、杨绪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恒叶,吴江区盛泽镇祥顺服饰加工厂,杨绪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823号原告董恒叶。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区盛泽镇祥顺服饰加工厂。投资人杨绪山,厂长。被告杨绪山。本院审理原告董恒叶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祥顺服饰加工厂、被告杨绪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恒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恒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