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47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岭村某组某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向家湾小区某栋;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帷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A1RXXX号小型轿车至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社区向家湾小区内C13栋地段,在由东往南转弯时,因未注意安全驾驶,其车辆后轮碾压在此玩耍的被害人莊某某(案发时1周岁),致被害人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开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莊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刑事技术照片,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易某某、龙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报告书,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物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敏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妍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