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丁金飞、陈万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飞,陈万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丁金飞被执行人陈万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003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万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万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万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万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9184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