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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403张远明等申请执行杨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明,张译升,陈万英,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远明,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张译升,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陈万英,女,1935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张译升、陈万英委托代理人张远明。被执行人杨国林,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贵州贵阳市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执行人张远明、张译升、陈万英申请执行杨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杨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远明、张译升、陈万英赔偿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元;二、驳回原告张远明、张译升、陈万英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杨国林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国林与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执行人杨国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远明、张译升、陈万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远明、张译升、陈万英与被执行人杨国林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国林差欠申请执行人218000元,案件受理费2330元,总计220330元;二、被执行人杨国林自愿限于2016年11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2017年3月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三、被执行人杨国林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上述1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黔2725民初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杨国林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逾期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