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筱琼、周西滔与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筱琼,周西滔,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556号原告付筱琼。原告周西滔。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琼,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筱琼、周西滔与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筱琼、周西滔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号)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筱琼、周西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产权证号为××号、所有权人为周西滔的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正康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汪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莊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