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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8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来勇与徐明亮、丁佩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勇,徐明亮,丁佩升,黄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8695号原告:朱来勇,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徐明亮,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丁佩升,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黄海兵,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朱来勇与被告徐明亮、丁佩升、黄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来勇于2016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徐明亮、丁佩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海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主张为要求被告徐明亮、丁佩升赔偿20000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明亮与被告丁佩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7日,被告徐明亮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黄海兵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付,被告黄海兵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明亮、丁佩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来勇借款2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黄海兵对被告徐明亮、丁佩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海兵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明亮、丁佩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明亮、丁佩升、黄海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