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延边晨丰新能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6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晨丰新能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宏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晏,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22号(五区)。法定代表人:庞新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辉,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延边晨丰新能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晨丰新能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吉24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2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5067元(包括利息1547元、执行费1283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晨丰新能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