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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特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名厨酒楼与陈惠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名厨酒楼,陈惠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312号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名厨酒楼,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阜路。投资人:何焯新,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该酒楼行政人员。被申请人:陈惠蓉,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名厨酒楼因与被申请人陈惠蓉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名厨酒楼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279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名厨酒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名厨酒楼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冼子君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