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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锦全申请执行黄陵县金穗煤矿、赵斌借款合同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全,黄陵县金穗煤矿,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6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全,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旭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黄陵县金穗煤矿。住所地:陕西省黄陵县。法定代表人王金田,该煤矿矿长。被执行人赵斌,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李锦全申请执行黄陵县金穗煤矿、赵斌借款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陕执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黄陵县金穗煤矿现已停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委托司法技术室对黄陵县金穗煤矿进行评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锦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重新申请或本院依职权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孙献民执行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