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欧正强、秦德桥、徐世春、朱声招、朱声俭、曹昌风与宁启虎、邓百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正强,秦德桥,徐世春,朱声招,朱声俭,曹昌风,宁启虎,邓百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232号原告欧正强,男,汉族,农民。原告秦德桥,男,汉族,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涛平,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世春,男,汉族,农民。原告朱声招,男,汉族,农民。原告朱声俭,男,汉族,农民。原告曹昌风,女,汉族,农民。被告宁启虎,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永鑫,系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百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正强、秦德桥、徐世春、朱声招、朱声俭、曹昌风与被告宁启虎、邓百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原告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9月1日、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启虎、邓百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六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莺歌代理审判员 伍淑丹人民陪审员 李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