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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发兰引入信息、李卉引入信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9552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昌烈,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悦,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孙发兰引入信息,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双江镇江埠村广福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5********。被申请人:李卉引入信息,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号2005级财政金融系学生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6********。被申请人:刘春引入信息,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北一里*号*栋***房,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1********。被申请人:张耀军引入信息,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61********。被申请人:陈俏梅引入信息,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64********。被申请人:南宁市九一天地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引入信息,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49-2号。法定代表人:陈俏梅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发兰、李卉、刘春、张耀军、陈俏梅、南宁市九一天地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发兰、李卉、刘春、张耀军、陈俏梅、南宁市九一天地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12975.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发兰、李卉、刘春、张耀军、陈俏梅、南宁市九一天地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12975.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关 熠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