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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常新诉被告宋威来、张文菊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4民初1560号原告常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张某某(宋某某之妻),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原告常某诉被告宋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杨立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常某申请,本院对被告宋某某、张某某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御景园34栋2-4-2号的共有房屋予以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21日被告宋某某、张某某以商业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由被告宋某某、张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只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有250,000.00元未能归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某与被告宋某某、张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21日被告宋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常某借款500,000.00元用于商业经营,并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1月21日。另查,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二被告分期偿还原告欠款250,000.00元,剩余250,000.00元至今未能给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据1份以及原告庭审陈述意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如期偿还欠款。本案被告宋某某、张某某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构成了合法的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理应按借据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50,000.00元的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偿还原告常某借款250,000.00元。本案诉讼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财产保全费1,770.00元,由被告宋某某、张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泽溪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历时生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