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冯卫力与胡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力,胡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第5260号原告:冯卫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告:胡春玲,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济源市。原告冯卫力因与被告胡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16年10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卫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春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卫力诉称:2014年1月1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后多次催要,被告仍欠93900元未予归还,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胡春玲未到庭,也未答辩、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张:今借到冯卫力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每月12日付利息2000元。借款人:胡春玲,2014年1月11日。被告胡春玲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依据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11日,被告胡春玲借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了借据,约定每月付利息2000元。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只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后陆续偿还部分借款,余剩本金93900元,并表示不再主张利息。另,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豫9001财保270号民事裁定书,对胡春玲在交通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胡春玲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余剩借款本金939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春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卫力93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元,依法减半收取1074元;保全费959元,均有被告胡春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婉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