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谭中阳与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盟信用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中阳,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盟信用社,高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中阳,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路**号。法定代表人薛义俊,该社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盟信用社。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107国道北段路东。负责人杨志,该信用社员工。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飞,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经理,住河南省淇县。代理权限: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高太生,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淇县。上诉人谭中阳因与被上诉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盟信用社、原审被告高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中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本案桥盟信用社原主任秦利伟涉嫌犯罪与本案无关,不影响二被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3.如秦利伟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案应同时裁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认为:桥盟信用社原主任秦利伟涉嫌犯罪,已被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故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应依法驳回。裁定:驳回原告谭中阳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因秦利伟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驳回谭中阳的起诉并无不当。谭中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