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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农民。毛某某与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在金融机构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及经济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鹏    晖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代理审判员李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