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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宝福泉与宝福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福泉,宝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宝福泉,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宝福成,男,蒙古族,农民,1973年3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宝福泉与被执行人宝福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宝福泉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宝福泉发现被执行人宝福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贺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