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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督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时艮洪、倪仲春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艮洪,倪仲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590号申请人:时艮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桂年,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倪仲春.申请人时艮洪与被申请人倪仲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27日发出(2016)浙0109民督59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倪仲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倪仲春已于同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倪仲春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依法提出异议,且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有待庭审中进一步查明,依法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浙0109民督59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