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卢媚爱、卢成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媚爱,卢成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816号申请执行人卢媚爱,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卢成卯,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卢媚爱与被执行人卢成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831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成卯偿还借款262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卢成卯有存款20000元,扣除执行费293元,剩余案款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卢成卯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卢成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成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案款19707元,被执行人卢成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媚爱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8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