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林申请执行简阳市鑫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邱良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简阳市鑫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邱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医院路6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6806250032。被执行人简阳市鑫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杨柳村6组。法定代表人邱良水。被执行人邱良水,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柏香村10组号22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65012814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简阳市鑫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邱良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后,查明本院在(2016)川2081执1911号执行案件中扣押了被执行人邱良水所有的川MA01**号别克牌汽车1辆(未实际掌控)、在(2016)川2081执9号执行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简阳市鑫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并正在评估、拍卖处置,待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杨林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审 判 员 钟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