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270号恢1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勇强与黄孝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强,黄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70号恢1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勇强,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黄孝庆,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勇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孝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黄孝庆欠申请执行人张勇强预付购房款xxxxx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按月息一分计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xxxx元,本协议签订之日先行支付本金xxxxx元,余欠款项于2017年1月15日前全部还清给申请执行人;二、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本案按判决书恢复执行,另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270号恢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