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特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XX望、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望,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496号申请人:XX望,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代理人:成华英(特别授权),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区278号。法定代表人:谢钢果。委托代理人:吕丽慧,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人XX望、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经武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人XX望货款37200元,分别于2016年11月7日、11月30日、12月10日、2017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前各支付5000元,2017年4月10日前支付7200元。二、若申请人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XX望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的主张。若申请人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一期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XX望可就未支付货款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