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龚月斌与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月斌,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2860号原告:龚月斌,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代理人:庞安来,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淮安东路145号西美第五大道第1号楼第1106室。法定代表人:黄金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司占强,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赵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跃东,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龚月斌与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司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珍友独任审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龚月斌及委托代理人庞安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跃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5日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6个月,至2016年6月5日止,月利率3%,被告以其开发的卓创小区的C-78-10号房产做抵押。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催要过程中被告司占强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公司向龚月斌的借款属实,由于公司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偿还,请求法院延期到2017年3月份给付借款。对司占强的承诺经核实非本人签字,不予认可,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请求调整。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原告龚月斌与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6个月,至2016年6月5日止,月利率3%,被告以其开发的卓创小区的C-78-10号房产做抵押。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被告公司,由被告出具收据,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不能确定提供的承诺书为被告司占强亲自签字,自愿放弃追究司占强的担保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借款协议、收款收据、承诺书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抵押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付息。到期后被告未给付借款支付利息,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追究司占强的担保责任,应予认可。被告原告延期给付,原告未谅解,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龚月斌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判决书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司占强的起诉。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珍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茹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