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洪君申请辽源雅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君,辽源市雅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君被执行人辽源市雅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学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402民初14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2,250.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没有执行能力,本案应中止执行,待有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13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