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51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家桂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桂,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1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丁家桂,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丁家桂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