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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51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家桂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桂,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1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丁家桂,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丁家桂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