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980号原告尚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亚峰审 判 员 常 健人民陪审员 梁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