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9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梅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梅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民初390号原告:王涛,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梅江峰,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江西省湖口县。原告王涛与被告梅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江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梅江峰返还原告王涛欠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8日,被告梅江峰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王涛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3年后即2016年3月18日前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最高利息支付,并以其钟山小区一套房屋的房产证做抵押。到期后,被告梅江峰没有归还借款。被告梅江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王涛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条原件一张,银行汇款凭证3张,拟证明借款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梅江峰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王涛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周转,原告王涛向被告梅江峰指定人蔡东琴账户打款130000元,给付被告梅江峰现金20000元,后被告梅江峰向其出具借条,内容是:借到王涛人民币150000元整。该借款用于经商周转,不计息,每年年底分红利35000元整。该本金必须在2016年3月18日一次性还清。该借款用借款人房产证做担保抵押。以上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借款到期后,被告梅江峰没有归还本金。另查,蔡东琴与被告梅江峰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0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梅江峰向原告王涛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涛主张被告梅江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已明确不计息,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江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王涛借款本金150000元;驳回原告王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及公告费570元,由被告梅江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吕 颖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