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继红与严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继红,严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517-2号申请执行人:梁继红,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严晓洪(曾用名严晓红),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梁继红与严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5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米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