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8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承浪与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承浪,高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1581号原告吕承浪,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高小芳,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吕承浪诉被告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无权提起民事诉讼,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承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泽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