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荣文诉林口县龙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荣文,林口县龙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荣文,男,满族,住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赵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口县龙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林口县龙爪镇。法定代表人毛文静,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该镇水利站站长。再审申请人付荣文诉林口县龙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行终字第5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荣文申请再审称,其已在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6月6日间补全水库证照,且泉眼塘坝不存在险情,林口县龙爪镇政府对泉眼塘坝的放水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与林口县水务局赔偿其损失。被申请人林口县龙爪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付荣文未办理水产养殖手续。龙爪镇人民政府对泉眼塘坝放水前,泉眼塘坝已出现渗水现象,龙爪镇人民政府是为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塘坝放水,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龙爪镇人民政府的泄洪行为是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履行职责,并未违法行使职权,故付荣文要求龙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付荣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荣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代理审判员 任 夫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