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宁夏民俗文化研究院与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民俗文化研究院,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2108号原告:宁夏民俗文化研究院,住所地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贺俊兵,系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全忠,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告:吴军,男,现年40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民俗文化研究院与被告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民俗文化研究院负担。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