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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朴正玉与谭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正玉,谭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朴正玉,女,朝鲜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谭玉国,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朴正玉诉谭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谭玉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朴正玉借款本金95,000.00元;二、被告谭玉国偿付原告朴正玉资金占用损失,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与前款同时履行;案件受理费2,422.00元由被告谭玉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朴正玉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佳旭 来源:百度“”